通常稱為“普通法系”、“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英國法起源於中世紀的日耳曼法。1066年諾曼人征服不列顛後,建立了諾曼底王國,實現了不列顛的統壹。
為了加強王權,也為了緩和與撒克遜貴族的矛盾,以國王的名義頒布了幾項皇家法令,並任命巡回法官在各地進行巡回審判。他們根據英格蘭的聖旨,有選擇地適用當地的習俗進行判決,從而形成了統壹的判例法——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