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黨組織工作條例》第七條因黨員人數或者所在單位、地區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黨支部,應當及時調整或者撤銷。黨支部的調整和撤銷,壹般由黨支部所在鄉鎮(街道)或單位基層黨委批準,也可以由鄉鎮(街道)或單位基層黨委直接決定,並報上級黨委組織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