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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藥需要什麽證?

法律分析:賣藥需要藥品經營許可證,由當地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因為法律規定,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從事藥品批發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藥品。《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核發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買藥品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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