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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過度包裝的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食品包裝符合法律規定,對過度包裝沒有明確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在其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註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2)配料或成分清單;(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4)保質期;(5)產品標準代碼;(6)儲存條件;(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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