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載明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者名稱、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登記日期和編號、發證機關和發證時間等信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營業執照正本應當放置在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