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錄音錄像制作者有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制品,並獲得報酬;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產品首次生產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音像制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音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