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