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二十八條為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保障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有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必須經過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方可裝運、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六十七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用於其他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