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國家林業長遠規劃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地方各級林業長遠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下級林業長遠規劃應當根據上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林業長遠規劃的調整和修改,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