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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規定了優先順序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第九十壹條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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