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十三條不得用於:
(壹)商標、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
(2)日用品及日常生活的陳設及安排;
(3)私人慶典、懸掛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