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蓋公章不壹定意味著坐牢,只是合同效力待定。只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沒有其他非法目的。雖然私刻公章的行為違反了單位的管理制度,但其違法性值得商榷。如果單位認可證書內容,問題就好解決了。如果單位不認可證明內容,必須提交其他證據支持,可能面臨被單位問責的風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簽訂經濟合同的,單位有明顯過錯,過錯行為與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單位應當對犯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