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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1,工作壹年以上。勞動者工作滿壹年以上,與單位發生矛盾糾紛的,在法律上認定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工作不滿壹年。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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