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比如員工常年曠工,考勤記錄作為用人單位單方證據無效。建議同時發到貨通知,證明公司已經盡到了督促和管理的義務。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已列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出於慎重考慮,建議將所列情形納入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中。
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列出具體情況,也沒有將勞動合同條款寫入,在實踐中,辭退勞動者的法律風險更大。
4.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後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