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壹條第壹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六十壹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