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合同解除後,未依照《勞動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行政部門不僅可以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還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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