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環境監測儀器已經報廢,或者只用於教學,就沒有必要再去撿了。
基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和銷售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零配件,不得用其組裝和修理計量器具。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超過檢定周期、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教學演示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