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水產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的。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