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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租賃權案例

法律解析:65438、2009年10月22日,Z公司與張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將Z公司名下的房屋以每月2000元的價格出租給張某,為期三年。租賃期滿後,張如需續租,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承租。但租賃期滿後,Z公司又與第三人李某簽訂租賃合同,將該房屋出租給李某,條件是租期3年,月租金2000元。張以Z公司違反優先承租權約定為由,將Z公司告上法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期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如果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租賃期限是無限期的。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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