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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產前休假的規定嗎?

法律主觀性:

國家對產假的壹般規定如下:1。女職工可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15天;2、難產,增加產假15天;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4.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5、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6、晚育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省級計劃生育規定執行。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最長可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可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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