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658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