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市對生產方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情形,雖不涉及犯罪,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因此,在紀律審查中,黨組織基本掌握黨員有《刑法》規定的失職等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直接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給予黨員從重處分,然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