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應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限期改正。因此,對於未辦理審批手續,但有選址意見,符合宅基地使用標準的違法建築,屬於手續違法建築。在要求他們繳納相關費用並完成手續後,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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