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妳姑姑和妳母親結婚前,妳在妳外婆家有沒有土地(92年前或者更早,我說第二次)?如果妳當時有地,不管妳在哪裏結婚,妳外婆家以前都是妳媽媽和妳阿姨的。
第二:妳說的關於經營權的話不正確。他們有權出租、轉讓和出租、轉讓和耕種,以及補貼。
第三:妳媽結婚後,村裏(當時是生產隊)分了地,妳媽在妳舅舅家沒分到地就不享受了,妳媽也知道。
第四:如果妳母親分到妳爺爺的個人土地,那就不是分到土地。如果1992年以後妳姑姑嫁到別的村,就不會分到村裏的土地。妳媽分到了妳舅舅家和妳家的地,有壹處是違法的。
第五:不叫獨來獨往,但是妳姑姑享有第二名的所有權利(當時是按妳奶奶實際戶籍人數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