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產權。證券票面記載的財產價值是證券本身的價值;
(2)證券權利的行使離不開證券。證券是具體的東西,離不開有記錄的產權。要享有以證券為代表的財產權,就必須持有證券。權利人壹旦喪失有價證券,就不能行使對有價證券的權利;
(3)有價證券的債務人是特定的,即有價證券持有人只能請求有價證券記載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有價證券持有人轉讓有價證券不影響債務人履行債務;
(4)有價證券債務人的給付是單方義務,即債務人履行有價證券義務時,除收回有價證券外,不得要求債權人支付相應的對價,必須“無條件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