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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治愈的肺炎患者,用人單位可以拒絕復工嗎?

法律分析:不是,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人。員工已經治愈或者疑似患有傳染病的,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員工重返崗位,否則構成就業歧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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