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其所需的證據。
經申請並經人民法院批準,法院發給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書。
擴展數據:
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所需證據,經人民法院批準後,法院向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發出的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書。
申請人必須是本院已經受理的案件的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寫明需要收集的證據、需要證明的事實以及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理由。※:
持證人是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且只能是取得有效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庭調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