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簡稱善意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時應當采取的誠實信用的態度,即註重信用、恪守信用、表示真實意思、合法行事、不規避法律、不曲解合同條款。
擴展數據:
誠實信用原則起源於古羅馬裁判官所采用的壹項司法原則,即在審理民事糾紛時考慮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和社會所要求的公平正義。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最初將其作為債務履行的原則,後來逐漸擴展到債權乃至壹切民事權利義務的行使。
在中國,誠信原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律體現。從現代理論的發展和比較法的實踐來看,誠實信用原則已經逐漸延伸到私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門。比如,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加入了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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