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五條當事人約定支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支付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壹百壹十六條當事人約定將支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重要條件的,支付定金的壹方不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主要部分已經履行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壹百壹十七條定金支付後,支付定金的壹方可以解除主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損失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可以解除主合同,並支付雙倍定金。主合同終止後的責任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