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A章-貓狗條例第22條
(1)任何人不得宰殺任何狗或貓作為食物,無論其是否供人食用。
(2)任何人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容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為食物。
(3)任何人被發現管有任何狗只或貓只的屠體或屠體的任何部分,而其管有情況令人合理地令人相信該狗只或貓只在違反本條的情況下被屠宰、出售或用作食物,即屬犯第(1)或(2)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所訂的罪行,除非他能令裁判官信納。
這是世界上唯壹禁止吃貓狗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