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名稱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包人的變更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