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壹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給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合同當事人未簽訂書面協議,但實際支付了定金的,其出具的定金收據具有法律效力,定金擔保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