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刑事侵權的客體是自然人。
2.客觀要素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捏造並散布壹些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且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