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英國普通法和1949的婚姻法,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都是法律認可的。宗教婚姻是指壹男壹女在教堂舉行由牧師主持、至少兩名見證人參加的婚禮儀式後,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世俗婚姻在雙方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登記員提出申請並從登記員那裏獲得結婚證後,在結婚儀式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英國,任何在壹起生活超過4年並有孩子的人都是事實婚姻。當他們分手時,他們被平等地視為登記結婚。由此可知,英國是用接納主義來限制其國內的“單壹風格”:英國的年輕人崇尚自由,不願意被家庭束縛,所以英國很多年輕人不結婚就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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