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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條件

法律分析:有限合夥的成立條件如下:1。有限合夥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2.有限合夥企業應當有壹名普通合夥人;3.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4.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5.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6.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7.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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