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經政府機構授權,允許某些企業使用公共財產,或在某些區域享有某種特許經營業務的經營權,如允許航空公司使用國有機場設施,在政府指定的航線上經營客貨業務;
二是企業將自己的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在壹定期限內或者永久地授予另壹企業專用權,按照合同的約定在特許人統壹的商業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等方式進行固定價格的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