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第1條。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1)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二)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壹締約國的法律。
二、當事人在不同國家有營業地的事實,如果從合同或在合同訂立之前或訂立時的任何時候,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披露的信息看不到,則不應予以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不應考慮當事人的國籍以及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