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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優先股

法律分析:1。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發行優先股。優先股只能由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發行。

2.有限公司可以定增。引入新股東後,對新股東持有的股份進行壹些不同的設計,如優先分配利潤、可轉換債權、表決權等權利。同樣可以達到優先股的效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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