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級公辦幼兒園的幼兒離開幼兒園前,由家長提出申請。管理費、教育費、雜費以家長申請日期為準。半個月以下(含半個月)退壹半費用,半個月以上不退。
2.因孩子或家長原因導致孩子壹個月不能正常來園的,退還該月管理費的50%;超過半個月的退還管理費的30%;不足半個月的管理費不退;學費和雜費按實際缺課天數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