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2017年5月27日,本案二審公開開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微博直播的方式通報了庭審的相關情況。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為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擴展數據
如何認定於歡的行為性質
1.從防衛意圖來看,於歡的刺傷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和母親的合法權益而實施的。
2.從防衛原因來看,本案存在持續、復雜、嚴重的不法侵害。
3.從防衛時間上看,於歡的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4.從防衛對象來說,於歡是對不法侵權人本人的反擊。
5.從防衛結果來看,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極大的損害。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於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