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數據查詢,顯示會有變化。有義務按照匯票記載的金額和期限付款的人是匯票債務人。壹旦票據被執行,在票據上簽名的人就是票據的債務人。票據債務人分為第壹債務人(主債務人)和第二債務人(次債務人)。前者主要指票據的付款人,即持票人有權向其主張付款。後者主要是指依法承擔擔保給付責任的人。如果付款人(通常是銀行)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匯票,第二債務人有義務向持票人付款。第二債務人通常是票據付款人以外的人,如票據的出票人、票據的背書人或擔保人等。因此,承兌匯票簽發後,法律關系會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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