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發施[2003]20號
第十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期間造成第三人或者承攬人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方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