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提起訴訟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七條當事人有經常居住地,遷出後未定居的,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