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