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