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我國有壹個危害社會治安的分支法律。情節特別嚴重的,就觸犯了。比如到了恐嚇的地步。
恐嚇是通過損害他人的權益或公眾的利益來威脅他人,使其感到恐懼和恐慌。在很多國家,無論是否對對方實施暴力,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為,即使只是口頭威脅受害人(對方),對當事人或其家人、公司、財產權等存在死亡威脅或傷害,都是刑事犯罪。包括死亡威脅、炸彈詐騙威脅、自殺威脅等。如果意圖是通過這種方式獲取他人財物或利益,則稱之為“以錢相要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買強賣商品,或者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