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的研究範圍很廣,涉及到法律體系的其他分支。壹方面,法理學研究法律本身的各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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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法律的最終淵源,即法律沒有規定的,就要遵循習慣;對不習慣的,要依法處理。
壹些西方法律學者認為,現行法理學傾向於主要來源;但也有學者認為,判例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淵源的性質,只有依據判例做出的判決成為案件審理中可以援引的判例,才能成為法律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