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三條。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允許以不公平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布虛假廣告、從事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外貿易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禁止經營者進出口有關貨物和技術等措施消除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