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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假是怎麽規定的?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育兒假”,但對哺乳假和產假有壹定規定。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第14條精神,哺乳期應為12個月,即自出生之日起至1周歲止。此外,生育的女職工可以享受98天產假。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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