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和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依法協助執行若幹問題的通知》。
第十七條預查封的期限為兩年。期限屆滿,印章可以續展壹次。重新蓋章時,應當重新制作預蓋章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預印續展期為壹年。特殊情況下確需換發印章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每次換發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八條預查封的效力等同於正式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預查封續展手續的,預查封效力消滅。